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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属犯罪行为吗?

110人参与 |  2024年05月22日 21:24|  作者:   |  评论:0
  摘要  

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属犯罪行为吗?根据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可能涉及以下几种犯罪行为: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或应知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仍予以生...

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属犯罪行为吗?

根据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可能涉及以下几种犯罪行为: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或应知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仍予以生产、销售,导致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此罪。此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并造成了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某些食品添加剂在超量使用后可能转变为有毒、有害物质。如果行为人明知其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超量且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仍然进行生产、销售,造成或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构成此罪。

3. 食品安全渎职罪(《刑法》第408条):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明知食品企业存在超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食品安全渎职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第408条:明确规定了上述三种涉及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第124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并明确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具体情形、定罪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解释。

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中,自首或立功是否可以减轻刑罚?

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中,自首和立功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确实有可能对行为人的刑罚产生减轻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这两种情况的具体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案件中,若行为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可以从轻”意味着法院在量刑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刑罚;“减轻处罚”则意味着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 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协助查处其他同类犯罪,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重大立功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中,行为人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依法均可能对其刑罚产生减轻效果。具体的减刑幅度将由法院根据行为人的悔罪态度、自首或立功的情节及其对案件侦破、社会危害消除等方面的贡献,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何种情况下生产有害食品构成犯罪?

生产有害食品构成犯罪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种罪名旨在保护公众健康,打击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添加有害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罪针对的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这里的关键在于“足以造成”,即即便没有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只要经鉴定食品确实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罪更为严重,指的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罪不以是否造成实际伤害为前提,只要实施了掺杂、掺假行为,即构成犯罪,体现了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生产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些行为均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

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食品安全渎职罪。这不仅取决于添加剂的实际用量是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还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违法行为的后果以及是否属于监管人员失职等因素密切相关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及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理、合规使用,避免触犯刑法,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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