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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法人需承担责任吗?

103人参与 |  2024年05月29日 15:25|  作者:   |  评论:0
  摘要  

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法人需承担责任吗?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这里的“责任人”不仅指直接参与生产销售的个人,也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

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法人需承担责任吗?

1.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这里的“责任人”不仅指直接参与生产销售的个人,也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法人代表明知或应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而未予阻止或纠正,可视为共犯或因疏于管理而承担责任。

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法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乃至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管理职务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 受害者因使用劣药遭受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赔偿损失。法人作为企业法律上的代表,企业对外的民事责任最终也将关联到法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

从境外进口劣药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境外进口劣药的行为在中国境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主要涉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内药品市场秩序,还可能对公众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境外进口劣药并销售或使用的,若符合上述情形,将按照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进口、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其他法律责任:除了直接的刑事与行政处罚外,进口劣药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即因药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影响企业的信誉及后续经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要求,对进口药品有专门规定,并设定了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九条详细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刑法中关于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南。从境外进口劣药的行为将依法承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严格监管。

明知药品劣质仍介绍他人购买是否算“提供”?

在讨论“明知药品劣质仍介绍他人购买是否算‘提供’”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法律,提供劣药或明知是劣药而介绍他人购买,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同时也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1.刑法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其中,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虽然直接规定的是生产和销售行为,但“介绍他人购买”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帮助销售的一部分,特别是当行为人明知药品劣质,其介绍行为实质上促进了劣药的流通,对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可以被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提供”。

2.主观要件:“明知”是构成此类犯罪的重要主观要件之一。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在介绍时确实知道药品质量低劣,这表明其存在故意,即明知故犯,符合刑法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要求。

3.社会危害性:介绍劣质药品给他人购买,虽然不是直接的生产或销售行为,但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它可能误导消费者,导致健康受损,破坏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药品劣质仍介绍他人购买,在法律上虽不直接等同于“生产”或“销售”,但基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对故意行为的打击原则,可视为帮助销售劣药的行为,从而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帮助犯或共犯,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法人确实需要承担责任,这既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可能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家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确保药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企业及法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质量管理职责,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法律将不遗余力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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