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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利用影响力受贿如何定性量刑?

87人参与 |  2024年06月18日 15:26|  作者:   |  评论:0
  摘要  

亲属间利用影响力受贿如何定性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亲属间利用影响力受贿如何定性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密切关系的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如何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影响力”的含义?

1.影响力的概念:“影响力”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基于其职务身份、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其他社会地位,能够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或行为施加影响的能力。这种影响不必直接来源于法定职权,可以是基于以往职务的影响残留、人脉关系、社会声望等多种因素形成的潜在干预力量。

2.影响力的范围:不仅限于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或者管理权限内,还包括通过第三人的间接影响。例如,行为人可能利用与某位有实权官员的亲密关系,虽不直接行使权力,但能促使该官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3.影响力与受贿行为的关联: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际利用了这种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从中非法收受了财物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这种利益的获取和财物的收受必须与利用影响力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之一明确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是一个广义概念,涵盖了直接职务权力以外的各种能够影响他人决策或行为的能力,其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与被影响对象的关系以及是否实际利用此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等多方面因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第三人”角色有何特殊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该罪名主要针对的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即“第三人”,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其中,“第三人”的角色具有以下特殊性:

1. 身份特殊性:第三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特定关系,如近亲属、情妇(夫)、秘书等亲信关系,或者基于同学、朋友、同事等私人关系形成的信任和影响。这种关系使得第三人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实际影响,使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2. 行为方式特殊性:第三人并不直接拥有国家权力或执行公务,而是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建议、请求、暗示等方式,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这种间接干预公权力运行的方式,使得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加大了查处难度。

3. 主观故意特殊性:第三人在实施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明确的非法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状态体现了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4. 法律责任特殊性:尽管第三人并非公职人员,但因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正形象,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故《刑法》单独设罪予以惩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第三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如下: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第三人”角色具有身份、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殊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其在法律评价和惩处上的独特性,也反映了我国刑法对于打击公权私用、维护公职廉洁和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立场。

亲属间的影响力受贿行为是严重的腐败形式,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制和严厉的处罚。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还是其近亲属,只要涉及此类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我国打击腐败、维护公正公平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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