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滥用职权罪?
90人参与 | 2024年04月12日 20:19| 作者: | 评论:0
如何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滥用职权罪?1.私放在押人员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在押人员有看管职责的人,犯罪行为是故意私自将这些人释放,侵犯的是国家司法秩序和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
如何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滥用职权罪?
1. 私放在押人员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在押人员有看管职责的人,犯罪行为是故意私自将这些人释放,侵犯的是国家司法秩序和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
2.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是超越或不正当行使职务权力,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将被羁押、拘留、逮捕或者其他在押人员私自释放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或监管人员,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的工作人员等。
2. 行为上必须存在滥用职权,即超越或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擅自将应当羁押的人员释放。
3. 必须有实际的私放行为,即在押人员已被非法释放。
4.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然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中,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的具体规定可以在刑法的第三百九十八条中找到:“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滥用职权罪在主观过错上的要求有何异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滥用职权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的职务犯罪,它们在主观过错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1. 私放在押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将被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非法释放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此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该人员是被合法羁押的,却故意将其释放。这种故意不仅包括希望结果发生,也包括放任结果发生。
2.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不仅限于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执意为之,或者对此结果持放任态度。
相同点在于,两罪都需要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其行为违法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但仍选择实施。不同点在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故意更侧重于对被羁押状态的明知,而滥用职权罪的故意则涵盖了对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的明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在于理解两者的犯罪主体、行为和对象。私放在押人员罪特定于司法工作人员对在押人员的私放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则涉及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职权行使。在实际案例中,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