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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二次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19人参与 |  2024年09月24日 06:29|  作者:   |  评论:0
  摘要  

工伤二次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工伤二次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可以分点表示和归纳如下: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二次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规定,那么这部分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2、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

工伤二次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工伤二次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可以分点表示和归纳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二次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规定,那么这部分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2、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二次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3、特殊情况: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可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以下将按点归纳并提供相关数字信息: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每级递减2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和六级伤残津贴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略低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3、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等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

  5、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按不同比例支付护理费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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