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被邻居用假协议拆除,兄妹索赔78万元一审被驳回
293人参与 | 2019年11月19日 22:27| 作者: | 评论:0
红星新闻客户端17日消息,黄氏兄妹的老屋,被别人拆了。此前,王某制作了一份《旧屋转让协议》交给文某,文某造假签上黄氏兄妹的名字,把黄氏兄妹的老屋转让给王某妻子,后王某拿着这份“假协议”将老屋拆除。黄氏兄妹发现自家老屋被拆后报警,上栗县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此外,黄氏兄妹还将王某、文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
红星新闻客户端17日消息,黄氏兄妹的老屋,被别人拆了。
此前,王某制作了一份《旧屋转让协议》交给文某,文某造假签上黄氏兄妹的名字,把黄氏兄妹的老屋转让给王某妻子,后王某拿着这份“假协议”将老屋拆除。
黄氏兄妹发现自家老屋被拆后报警,上栗县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
此外,黄氏兄妹还将王某、文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按照调解协议赔偿78余万元,被法院驳回。黄氏兄妹不服判决发起上诉,11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未拆除前的旧屋
父母生前交代不卖给王某夫妇,兄妹回家扫墓却发现老屋被拆
黄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黄某曾是一位离休干部,离休后分到(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胜利村一栋两层住房。1988年父亲离世,母亲在上世纪90年代时也离开这栋住房,和儿女生活在一起。如今,该房屋由黄氏兄妹继承。
“我们和王家是邻居,王家有4兄弟,王某排行老三。我们家到大马路上要从王家门前过,母亲跟我们住以后,王家就把我们出门的路弄没了,房屋因此不好出租。”黄女士称,两家人因此积了怨。王家曾表达购买意愿,但母亲生前十分反对把房屋卖给对方。
宅基地使用证
案件资料显示,2013年,王某、欧阳某某夫妇想将旧屋买下,因黄氏兄妹父母生前交代不卖给王某夫妇,文某便主动找到王某,提出其认识黄氏兄妹的舅父文某甲,可以通过文某甲购买到该旧屋。
2013年8月3日,王某制作一份《旧屋转让协议》交由被告文某,文某随后便冒充黄氏兄妹和证人文某甲签名,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后又转让给王某妻子欧阳某某),收取王某夫妇现金3万多元,并自称已将该款转交给案外人江某(已殁)。王某夫妇持此购房协议,于2017年2月把旧屋全部拆除。
旧屋转让协议
2017年3月,黄氏兄妹清明回家扫墓,发现旧屋被拆除后报案。
签协议后对方违约未付余款,兄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件资料显示,在公安机关对王某、文某传唤后,2018年5月30日,黄氏兄妹与文某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文某赔偿38万元(包括房屋赔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签订协议之日付款7万元,余款在同年10月付清。
该协议内容还包括,如果文某逾期未付余款,黄氏兄妹有权要求他支付7万元违约金,并要求文某按房屋建筑面积270.9平方米赔偿,赔偿价按每平方米2880元的拆迁价计算,土地价格标准按每平方米1108元的转让价计算,担保人柳某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
而文某在签订协议当日付款7万元,违约未付余款。黄氏兄妹因此将王某、欧阳某某、文某、柳某告上法庭。
调解协议书
一审案件材料显示,黄氏兄妹诉称,请求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违约应赔房屋损失78余万元,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
黄氏兄妹认为,文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房屋所有权,故意与王某夫妇恶意串通,签订旧房转让协议,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所有权;王某夫妇明知该房屋是黄氏兄妹所有,未经同意,擅自拆毁房屋,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签订调解协议后,文某又违反协议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柳某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
王某辩称,其之前和黄氏兄妹是邻居,“他们房子老旧,存在安全隐患,我就想买下来。我先委托同一个村的族老,后来才委托文某。因为文某说他认识原告的舅舅文某甲,我还和文某一起到文某甲的家,跟文某说过这个房子超过4万元就不买。因为文某跟我说原告不愿意卖给‘姓王的’,我就用我老婆欧阳某某的名义买下这个房子。”
文某则承认此事由他的过失引起,愿意承担责任,也希望法院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判决。
柳某则辩称,他与文某属亲戚关系,怀着一颗帮助和关怀的心性,“我在协议担保了,从未在此案中得半点好处,在本案中不存在什么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氏兄妹和父母在旧屋前的合影
公安曾复函法院不予刑事立案,一审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今年7月2日,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事实后,认为文某虚构购房事实并转让给欧阳某某,收取3万多元归己所有,涉嫌构成诈骗;文某、王某夫妇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涉嫌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的可能,向上栗县公安局提出司法建议。
8月初,上栗县公安局复函给一审法院称,因为江某已在2015年时因车祸身亡,无证据证明文某和江某合谋诈骗,且王某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不予刑事立案。
8月28日,一审法院——上栗县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氏兄妹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文某、王某、欧阳某某未取得黄氏兄妹同意,擅自拆除其房屋,依法应予赔偿。但王某夫妇不是《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王某夫妇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黄氏兄妹与文某双方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正常的可以在市场流通交易的商品房。文某不是胜利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地权利,《调解协议书》的该部分协议内容无效,导致房屋赔偿款的单独计算无法确定。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拆房屋赔偿的计算依据和价值。文某在签订协议时当场支付7万元,原告还请求支付房屋赔偿款7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旧屋现已完全被拆除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黄氏兄妹认为,《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合法有效,柳某应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他们按房屋的真实价值主张赔偿,而不是主张违约金和土地价格款项,一审判决将赔偿款等同违约金是认定事实错误。“文某与王某夫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协议,擅自拆毁我们的房屋,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氏兄妹不服一审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房屋被拆除后,其按上栗县政府同地段的房屋拆迁价,要求赔偿80多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考虑到文某赔偿能力和各方人情关系,协商达成房屋赔偿款为38万元,还不包括价值十多万元的树木和旧家具。
因此,黄氏兄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等4人支付房屋损失赔偿款71余万元,该案于11月11日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柳某告诉红星新闻,对于好心帮有亲戚关系的文某担保却被诉至法院一事,“非常后悔,好人难做,我在这件事中并没有受益。”
红星新闻记者从王某处了解到,他曾任上栗县城建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2017年时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退居二线。黄氏兄妹报案后,人大、信访、司法、公安、扫黑办、纪委等部门都曾对他进行调查,他为此也多次口头和书面回复,相关部门也并未指出他犯了什么错误或得出结论。事发经过他不愿向红星新闻阐明,称“二审已经在本月11日开庭,我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文某伪造我们签名做假协议,我舅舅是文盲,很少和我们来往,也不知道签的协议是什么内容。王某曾当过城建局局长,对于《旧屋转让协议》是否真实、合法应该很清楚。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拆掉房子,公安不予刑事立案,起诉请求赔偿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这让人很不能接受。”黄女士称。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赵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文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目前房屋已经灭失,文某应当继续赔偿黄氏兄妹房屋真实价值,柳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王某夫妇不是《调解协议书》的相对方,《调解协议书》对王某夫妇不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但王某夫妇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黄氏兄妹的同意下擅自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不属于刑事转民事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可以去检察院申诉。”赵健认为。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陈卿媛
编辑:廖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