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766人参与 | 2020年12月06日 18:22| 作者: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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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成立方式上面,有多种形式,包括合伙式、契约式和公司式。其中在合伙式私募基金中,有一种人员被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他们就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而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管理人起到的作用非常关键,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吗?我们一起通过小编收集的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
一、基金管理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么?
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
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通过上文,小编给大家回答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吗这个问题。我们不难看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只是私募基金的发起方,并不见得就是基金管理人。在很多私募基金中,都将管理权限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刻只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