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114人参与 | 2024年05月13日 03:21| 作者: | 评论:0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导致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可以认...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导致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不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如丧失的商业机会、市场份额的减少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十条: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刑法中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标准?
商业秘密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刑法中,商业秘密犯罪主要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对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犯罪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符合上述特征的商业秘密。
2. 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包括:
- 非法获取: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明知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义务: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保密义务关系的人员,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需明知该信息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对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需明知该信息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所得。
4. 损害后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因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利润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如恢复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信誉受损等。具体的损失金额,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认定商业秘密犯罪需满足特定的商业秘密属性、特定的行为方式、故意的主观状态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等条件,这些内容均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规定。
企业如何预防和应对刑法21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19条主要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企业要预防和应对这一犯罪行为,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其次,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环节,应实行权限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此外,企业还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发生商业秘密泄露时,应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依据此法进行预防和维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4.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如有的话,具体以最新版本为准):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以上是预防和应对刑法21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重大损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包括财务报告、市场分析、专家鉴定等多种方式来综合判断。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地判断是否构成“重大损失”,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应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