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应纳入分割范围?
106人参与 | 2024年03月07日 12:25| 作者: | 评论:0
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应纳入分割范围? 1. 婚前一方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婚后因市场因素导致的价值增长,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视为该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或对房产进行了改善、维护等贡献,那么增值部分应当按照贡献度进行合理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
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应纳入分割范围?
1. 婚前一方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婚后因市场因素导致的价值增长,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视为该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或对房产进行了改善、维护等贡献,那么增值部分应当按照贡献度进行合理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分割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会考虑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比例、还贷情况以及对家庭的其他经济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后按揭房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的产权归属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夫妻双方是否约定共有、购房资金来源、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对家庭生活付出的程度等。
1. 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原则上,可以协商确定归属,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2. 如果房产虽为婚内购置,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明确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通常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对于按揭贷款部分,如果离婚时尚未还清,由于房产存在抵押权,无法直接分割实物,实践中常采取折价补偿或者继续共同承担贷款的方式处理。若选择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继续偿贷,需确保其有偿债能力,并办理相关过户及贷款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