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郊代表选举候选人承认就提名表格造假候判
291人参与 | 2019年07月12日 17:49| 作者: | 评论:0
一名二○一九年乡郊代表选举(居民代表)候选人在提名表格虚报自己及三名提名人的主要住址,该表格并载有其中两名提名人的伪冒签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六月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刘国华,六十二岁,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在与选举有关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选举程序(乡郊代表...
一名二○一九年乡郊代表选举(居民代表)候选人在提名表格虚报自己及三名提名人的主要住址,该表格并载有其中两名提名人的伪冒签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六月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刘国华,六十二岁,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在与选举有关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90(1)(a)条;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
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七月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被告于二○○三年至二○一九年期间为大街(西)居民代表,大街(西)是位于西贡的乡村。
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要符合资格获提名为某乡村的候选人,该名人士必须是该村的居民,并在紧接提名前的六年内一直是该村的居民。任何人如欲被提名为某乡村的候选人,必须获得最少另外五名属该村的选民提名。
西贡乡事委员会辖下大街(西)乡郊代表选举(居民代表)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三日举行,而提名期为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至二十二日。
被告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民政事务总署办事处提交提名表格以参加有关选举,惟他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撤回提名。
被告在提名表格中报称其妻子、外甥、弟妇及两名该村居民为提名人,并附有他们的签署。被告填报该村一间曾由其父亲经营的杂货店为自己、妻子、外甥及弟妇的主要住址。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自二○一七或二○一八年起,与妻子同住于西贡某住所,惟该住所并非在该村范围内。其弟妇从未在该杂货店居住过,而外甥于案发时并非住在该处。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向民政事务总署提交的提名表格上伪冒弟妇的签署,而其外甥则不知悉自己被列为提名人。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卓欣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