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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如何办理?

3人参与 |  2024年09月20日 09:27|  作者:   |  评论:0
  摘要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如何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房屋竣工验收:首先,拆迁安置房建设完成后,需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竣工验收,确认房屋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划要求。2.权属初始登记: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向不动产登记...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如何办理?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房屋竣工验收:首先,拆迁安置房建设完成后,需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竣工验收,确认房屋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划要求。

2. 权属初始登记: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属初始登记。

3. 拆迁户申请转移登记:拆迁户在接到安置通知后,携带身份证件、拆迁协议、安置房分配证明等相关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无误后颁发产权证。

4. 缴纳相关税费: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拆迁户还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4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第14条以及各地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规定。

拆迁安置房产权与商品房有何差异?

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在产权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属来源: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推进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而提供的住房。其权属来源于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后续的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购买等方式。而商品房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并销售的住宅,其权属来源于购房合同及不动产登记。

2. 产权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制度。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按照同地段类似商品房的标准确定,但也有部分安置房可能因历史遗留问题,其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普通商品房存在差异。而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通常在出让时即已明确。

3. 交易限制:拆迁安置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可能存在一定年限内不能上市交易的限制。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出租。而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通常没有此类交易限制。

4. 权利义务:拆迁安置房在入住后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可能与商品房有所不同。另外,安置房往往受到地方性政策法规的约束较多,如分配、使用、处置等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 地方性法规,如各地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拆迁安置房的具体权属、权益保障、交易限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是一个严谨且程序性较强的过程,需要拆迁户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工作,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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