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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医疗记录?

16人参与 |  2024年09月21日 12:25|  作者:   |  评论:0
  摘要  

患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医疗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虽然强调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但也从反面...

患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医疗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虽然强调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但也从反面确认了患者对其医疗记录享有一定的权利。

进一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3〕85号)明确指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患者有了解自己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患者查阅、复制医疗记录的权利。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3〕8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保护在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如何体现?

患者隐私权是公民隐私权在医疗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密义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获取的患者个人信息、病情资料、治疗方案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经患者明确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泄露。

2. 合法告知与知情同意:在收集、使用、公开患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例如,在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人体医学研究时,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 避免不必要的披露: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无关人员接触或了解患者的隐私信息,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私密空间。

4. 法律责任追究:若因故意或过失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名誉损害、精神痛苦或其他损失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征得其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患者隐私信息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为患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具有完全的权利查阅、复制自己的医疗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并保障患者的这一法定权利,以实现医疗服务透明化,增强医患互信,促进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同时,患者行使权利时,也应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不得滥用或泄露所获取的医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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