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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期限内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104人参与 |  2024年05月27日 00:27|  作者:   |  评论:0
  摘要  

在何种期限内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基于显失公平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在何种期限内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基于显失公平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撤销权人是因受胁迫而订立合同,且知道撤销事由的,则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自合同成立时起超过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

此期限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确保交易安全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旦超过法定期限,法律视为当事人接受了合同的不公平状态,不再支持其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四)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优势地位方强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法律框架下,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当涉及到优势地位方强制签订合同时,主要关注的是合同是否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形。

1.平等自愿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如果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如市场垄断地位、信息不对称等,强迫对方签订合同,这显然违背了自愿原则。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已经签订,如果内容明显对弱势一方不公平,且该不公平是由于优势方的强制行为导致,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特定行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企业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相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构成违法。这种情况下,不仅合同的有效性可能受到质疑,企业还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优势地位方强制签订的合同,如果违反了自愿原则,造成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或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受损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主张合同显失公平并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超出这一期限,法律将不再保护其撤销或变更合同的请求,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预见性当遇到显失公平的合同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在有效期内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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