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律师网

唐山“教科书式老赖”名誉维权被驳

334人参与 |  2019年06月19日 17:19|  作者:   |  评论:0
  摘要  

  唐山“教科书式老赖”名誉维权被驳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去世,拒绝赔偿被称老赖;诉转发视频者侵权,法院认为未失实,不侵权      昨日(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各方当事人在网上听候法庭宣判。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2015年10月,唐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受伤...

  唐山“教科书式老赖”名誉维权被驳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去世,拒绝赔偿被称老赖;诉转发视频者侵权,法院认为未失实,不侵权

   唐山“教科书式老赖”名誉维权被驳 交通事故

  昨日(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各方当事人在网上听候法庭宣判。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2015年10月,唐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受伤去世,肇事者黄淑芬拒绝赔偿,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去世男子的儿子制作视频《发生车祸后的776天》发布在网上,律师岳屾山进行了转发。

  2019年1月,黄淑芬将新浪微博以及岳屾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80万元,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黄淑芬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6日,唐山男子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后于次年12月去世。2016年6月8日,唐山中院一审判决肇事者黄淑芬需赔偿85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黄淑芬始终拒绝赔偿。赵勇将与黄淑芬一家接触的视频和音频发布至网络,此后黄淑芬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律师岳屾山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转发了该视频。

  黄淑芬认为新浪微博与岳屾山构成名誉侵权,于2019年1月将二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昨日(18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法院认为,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被称“教科书式老赖” 黄淑芬索赔80万

  黄淑芬起诉称,赵勇以事先经过导演和设计好的言语、行动刺激、诱导黄淑芬偷录既定目的所需要的视频内容,经专业人员剪辑后形成《发生车祸后的776天》,并于2017年11月22日在新浪微博实名账号发布,在黄淑芬已经赔偿49.2万元的情况下,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称其“一分钱未赔”。

  在赵勇视频发布3小时后,律师岳屾山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转发了该视频。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以律师、法律专家和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当晚,即形成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以及女儿接到大量短信和电话的辱骂以及侮辱,导致自己被冠以“教科书式老赖”称号,各大媒体的广泛报道,导致自己与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认为新浪微博与岳屾山构成名誉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40万元损失和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等。

  岳屾山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

  微梦创科公司(新浪微博)辩称,微梦创科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法院:结合场景,“耍赖”一词不构成侮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之时,并未作出修改,亦没有添加或者修改视频标题,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岳屾山发布的评论系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属于就事论事的普及法律知识范畴,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并无不当之处,其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法院指出,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岳屾山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对于“耍赖”的提法,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载明黄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与涉案视频中黄淑芬所称“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一语相互印证,由此可知,黄淑芬的行为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主观上亦无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在上述情形之下,赵勇作为伤者之子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综上所述,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黄淑芬全部诉讼请求。

  追访

  法官

  “网络大V转载应尽更多注意义务”

  互联网法院主审案件的朱阁法官表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对行为人于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网络大V影响力更大,如果发布侵权言论,损害后果更甚,因此,网络大V在发布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

  律师

  “评论属实有依据一般不构成侵权”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个人以及媒体都有对社会发生的热点事件发表评论和观点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也有相关的保护规定,评论权利不能滥用,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在两种权利边界的界定上,如果个人和社会舆论评论是有一定依据的,尽到了正常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一般就不被纳入侵权的范围,虽然这类评论可能和事实有所差距。就像本案法院判决所阐述的那样。

  至于黄淑芬表示,在转发视频后,自己遭遇了网络暴力和攻击,如果黄淑芬认为自己的名誉和隐私权遭遇侵害,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起诉这些对她实施网络暴力的人。

  至于这些攻击是否构成侵权,赵律师表示,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来判断,具体要看传播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依据。

  (记者 王巍)

来源:互联网, 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扣扣号:185#0792#13去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