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承担
281人参与 | 2020年08月27日 20:03| 作者: | 评论:0
个人独资企业也叫做独资企业。大家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只有一个人的,那要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此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呢?下面,请跟着律师小编一起看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承担的相关内容。【案例】被告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
个人独资企业也叫做独资企业。大家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只有一个人的,那要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此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呢?下面,请跟着律师小编一起看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承担的相关内容。
【案例】
被告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配件,至2002年6月,共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某以水泵厂名义与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某与王某达成转让协议,李某决定将水泵厂转让给王某,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2、王某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当日,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又追加李某为被告。
【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水泵厂,而不是其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因其投资人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实际财产的减少及偿还能力的降低,原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水泵厂则辩称,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某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江苏省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由谁承担。
宏达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对外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债务应先以企业自身独立的财产清偿,不足的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故法院判决由宏达水泵厂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立法上的一些不妥和疏漏之处。
1、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无需实缴出资,使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使个人独资企业无异于个体经营者。同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人必须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这不仅保障了企业债务的清偿,更区分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确保了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2、《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人变更后,前投资人债务承担做出规定,因此使得作为直接导致本案纠纷的李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对因此导致的利益损失,现投资人可依与李某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追偿,但毕竟要经过两次诉讼,不仅是诉讼费用的损失,更是时间的损失。并且若法律对李某的行为敞开大门,无疑会导致个人投资者信用大大降低,不利于个人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对于入伙退伙的规定,要求转让方有义务告知受让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受让方在了解企业上述情况后,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时,对此承担补充性的责任。若转让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则由其承担转让前的债务,受让方可免责。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由个人投资成立的,但也能够以企业名称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即使在投
资人发生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也是应该先由企业承担,不足的部分才会由投资人负责。 北京律师为您在线解答